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诉刑诉〔2019〕316号
被告人刘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5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村。被告人刘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8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睢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睢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2018年12月26日、2019年3月10日退回睢宁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睢宁县公安局先后于2019年1月23日、2019年4月10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8年12月11日、2019年2月23日、2019年5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底,被告人刘某故意隐瞒自己已婚事实,化名“刘仪伟”通过征婚交友平台与睢宁籍丧偶妇女柴某甲相识并交往。为利用柴某甲在车管所从事中介骗取钱财,被告人刘某先后虚构自己从事有组织犯罪被抓获、判刑等事实,冒充其本人表弟、“陈律师”等身份与柴某甲联系,骗取柴某甲信任后,又以“陈律师”名义将自己扮演的“陈律师”弟弟“陈飞”介绍给柴某甲,称“陈飞”在湖北丹江口市与人合伙开办开办驾校。2018年3月,被告人刘某又以“陈飞”名义与柴某甲联系,虚构不需要经过培训、一次考试就可以拿到机动车驾驶证等事实,有不需要考试办理机动车驾驶证能力,骗取柴某甲信任后,利用柴某甲散布虚假信息,先后骗取赵某甲、赵某乙等人人办证费用计182800元。
2016年10月15日,被告人刘某还虚构其亲属生病住院的事实,以需急用钱为名骗取柴某甲现金2万元。
2018年8月6日,被告人刘某被抓获到案,到案后未能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劣迹等书证;
2.证人柴某乙、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甲、赵某乙、柴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扣押清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鼐
2019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现羁押于睢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共2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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