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孝南区人,公民身份号码xxxx,汉族,初中肄业,务工,现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朋兴乡挂口村317 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月7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5日被汉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孝感市公安局依法指定,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依据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的批复,该局以被告人刘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3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5 月至案发时,被告人刘某在互联网上通过QQ 向多人购买和出售公民个人信息,于2020年1月7日被公安民警在孝感市孝南区**国际广场*栋*单元****室现场抓获,查扣刘某持有的苹果7(iphone 7)手机一部、小米5A手机一部、台式电脑一体机一台、丰田凯美瑞小车一台,其中苹果7(iphone 7)手机内存储了大量公民个人信息。经湖北中新科维检验检测有限公司鉴定,刘某持有的苹果7(iphone 7)手机内提取的公民信息去重后数据条数为972414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罗某某、倪某的证言;2.刘某户籍信息、扣押清单、抓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说明、指定管辖批复、信息转帐交易记录等书证;3.刘某讯问光盘;4.现场检查笔录;5.鉴定意见及鉴定意见告知书;6.被告人刘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又向他人出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贻勇
(院印)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现羁押于汉川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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