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19〕392号
被告人刘某,男,汉族,199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90********,初中文化,农民,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镇**村**组**号**号。2015年3月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隆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6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7月16日由隆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钱某某,男,汉族,198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89********,小学文化,农民,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镇**村**组**号**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8月22日由隆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钱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07年10月24日下午16时许,隆某甲驾驶其电动三轮车在隆回县**镇隆回县**公司前面的道路上与黄某某驾驶的湘******翻斗车发生了轻微交通事故,双方因赔偿问题发生纠纷。被害人隆某丙因赔偿一事与对方发生口角后,被被告人刘某、钱某某等人持刀砍伤,经司法鉴定,被害人隆某丙多处砍伤,其损伤程度构成轻伤。
2、2009年4月5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刘某、钱某某与沈某某、曾某某(已作不起诉处理)等人到隆回县**酒吧内玩。当天晚上酒吧内很多人,曾某某等人就到酒吧中央的舞台蹦迪。由于人多拥挤,曾某某在跳舞的过程中被被害人马某甲撞了一下,曾某某当时火气很大向马某甲横眼并殴打对方。被告人刘某、钱某某与沈某某等人见状便对马某甲等人拳打脚踢,随后又持酒瓶殴打马某甲等人。刘某、钱某某与沈某某、曾某某等人将马某甲等人从酒吧追打到酒吧外的马路上。经法医学鉴定,马某甲的身体损伤构成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调解协议书、隆回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隆回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户籍证明;2.同案人沈某某、崔俭、曾某某的供述;3.证人黄某某、苏某某、隆某甲、隆某乙、夏某某、范某某、王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隆某丙、马某甲、马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刘某、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公平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7.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钱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刘某、钱某某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被告人刘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还有寻衅滋事罪没有判决,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撤销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剑锋
肖雨其
2019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钱某某现羁押在隆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
黄某某、苏某某、隆某甲、隆某乙、夏某某、范某某、王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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