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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天宏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东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刘天宏,曾用名刘洪,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4021971********,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攀枝花**道**段**号,现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巷**号**栋**单元**楼**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1年6月25日被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9月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6月24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立案侦查,2018年12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天宏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7日、4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5月,被告人刘天宏经苟某某(另案处理)介绍加入“美国AIG增值平台”,该平台要求参与人以缴纳1.2万元(金卡)或者3.6万元(钻卡)的投资费用,获得加入资格成为会员,会员间按照推荐发展的加入顺序组成上下线层级。该平台向参与人每日返还参与人投资金额的1%,直到金卡获得2.5倍收益,钻卡获得3倍收益。同时该平台设置推荐奖、福利奖作为参与人发展下线人员的收益,其中推荐奖与下线人员投资金额相同,每日到账1%,福利奖则需要参与人发展两个团队,累计投资总额较小的团队投资额达到一定标准后,按照该标准的10%进行奖励。以上返利、奖励均以平台发行的各类电子币形式发放,由参与人通过提现、复投、交易等方式按照与人民币1:1的比例进行兑换获利。2016年9月开始,刘天宏在本市东区湖滨路69号3栋1-2号出租房推荐、介绍“美国AIG增值平台”,直接、间接发展投资下线人员层级达到4级50余人,直接、间接收取传销活动人员缴纳资金后向平台转账人民币3225667.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报警登记表、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天宏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天宏组织、领导以投资为名,要求参加者以投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娟

检察官助理:邓燕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刘天宏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509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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