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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大海、杨某等开设赌场、敲诈勒索等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3778号

被告人刘大海,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21986********,汉族,文盲,农民,户籍在安徽省**县**乡**村村委**号。2013年7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2015年3月因赌博行为被行政罚款五百元。2019年6月26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19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9月24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10月29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杨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6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安徽省颍上县**乡**村**号。2013年11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7月15日刑满释放。2012年2月因赌博行为、吸毒行为分别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十日;2013年5月因吸毒行为被行政拘留十五日,社区戒毒三年。2019年7月10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19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9月24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11月8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汤池虎,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乡**村**庄。2019年8月1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19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0月31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12月9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李唐,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621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安徽省濉溪县**镇**村路**庄**队。2014年4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4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10月19日刑满释放。2013年9月、10月因为赌博提供条件,敲诈勒索、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分别被行政拘留五日、二十日。2019年7月10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19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9月24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11月8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李争,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621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安徽省濉溪县**镇**村**庄**队。2016年8月因赌博被罚款五百元。2019年8月20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19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0月31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12月9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戚赏莉,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621199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在安徽省濉溪县**镇**村**庄**号。2019年7月4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19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9月24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11月8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石英伟,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2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安徽省寿县安丰镇**村**组。2008年12月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7月10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19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9月24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11月8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倪小宝,男,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621199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在安徽省涡阳县**街道**号。2019年10月1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19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沈某甲,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04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路**号。2019年8月2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19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0月31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12月9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沈某乙,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乡**村**庄组。2019年11月12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19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并于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621199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在安徽省濉溪县**镇**村**庄**队。2019年7月2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19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9月24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11月8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大海等十一人分别涉嫌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6日、4月3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2020年3月6日、4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7年间,李某某(另案处理)伙同代某某、李唐、闫某某、魏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江镇、施湾地区,持续、反复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形成恶势力团伙。该团伙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江镇、施湾地区**大棚、**高架桥下、**机场附近树林等处开设“二八杠”赌博场所,有针对性地物色并引诱有房产的沪籍被害人参与赌博,采用提供高利贷赌博资金、非正常的参赌模式和各种巧立名目的抽取渔利等方式致使被害人在短时间内迅速欠下巨额赌债,并恶意垒高赌债,逼迫被害人写下远高于实际债务的借条,再通过后续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手段逼迫被害人及家属筹措现金、转卖房产、过户房产、签订10年至20年租赁协议无偿占用房产、抵押动迁安置房等赎人。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开设赌场罪

被告人刘大海、杨某、汤池虎在明知李某某等人开设赌场的情况下,仍各自提供帮助,其中刘大海、杨某在该赌场中负责看场子维持赌场秩序;汤池虎为赌场开窑车接送参赌人员。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刘大海、杨某、汤池虎、戚赏莉、石英伟、倪小宝等人的供述和辩解,另案处理的魏某甲、李唐、曹某某、方某甲、王某甲、朱某甲等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二、非法拘禁罪

1、2016年3月,被害人高某甲被诱至李某某团伙开设的上述赌场参与赌博,后被逼写下人民币70万元的欠条,因无力偿还债务,2016年6月至7月间被被告人李唐、李争、石英伟等人非法拘禁在浦东新区江镇**酒店内30余日。

2、2016年6月,被害人方某乙向李某某借款20万,因无力偿还,被被告人李唐、李争、石英伟等人先后非法拘禁在施湾一小区**楼、江镇**酒店、高某甲家中二个月。

3、2016年8月,被害人方某丙至李某某团伙开设的上述赌场参与赌博,后欠下人民币50万元赌债并偿还人民币20余万元,因无力偿还债务,2016年9月底被被告人李唐、李争、戚赏莉、石英伟、倪小宝等人非法拘禁在上述酒店内4-5日,并被殴打逼迫还债。

4、2017年1月至3月,被害人顾某某被诱至李某某团伙开设的上述赌场参与赌博,后被逼写下人民币60万元的欠条,因无力偿还债务,2017年3、4月间被被告人李唐、李争、戚赏莉、倪小宝、沈某甲、沈某乙、李某甲等人非法拘禁在上述**酒店一个月。

5、2017年1月,被害人王某甲被诱至李某某团伙开设的上述赌场参与赌博,后被逼写下人民币96万元欠条,因无力偿还债务,2017年6、7月间被被告人李唐、李争、戚赏莉、倪小宝、沈某甲、沈某乙等人非法拘禁在上述**酒店十余日。

6、2017年年初,被害人高某乙被诱至李某某团伙开设的上述赌场参与赌博,后被逼写下人民币46万元欠条,因无力偿还债务,后被被告人李唐、李争、戚赏莉、倪小宝、沈某甲、沈某乙非法拘禁在上述**酒店半个月。

7、2017年3月,被害人丁某丙被诱至李某某团伙开设的上述赌场参与赌博,后被逼写下人民币200万元的欠条和**路**弄**号**室房产20年的租赁协议。同年4月7日晚,魏某甲等人带丁某丙至其家中讨债,丁某丙在其家人报警后被带至江镇派出所询问。次日凌晨,李某某团伙通过联系狄某某(另案处理)并跟踪狄某某车辆在**镇将丁某丙拦截,由被告人李唐、朱某某、王某甲、沈某甲等人将丁某丙带回上述酒店内,被告人李唐、李争、戚赏莉、倪小宝、沈某甲、沈某乙等人将被害人丁某丙非法拘禁在上述酒店及祝桥镇**苑**号**室内长达六个月。

8、2017年3月,被害人凌某某被诱至李某某团伙开设的上述赌场参与赌博,后欠债110余万元,因无力偿还债务,同年4月至5月间被被告人李唐、李争、戚赏莉、倪小宝等人非法拘禁在上述酒店内十余日,被迫写下欠条和房屋租赁协议。

9、2017年3月,被害人王某乙被诱至李某某团伙开设的上述赌场参与赌博,后被逼写下人民币250万元的欠条,因无力偿还债务,2017年8月间被被告人戚赏莉等人非法拘禁在祝桥镇**苑**号**室内十五日。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李唐、李争、戚赏莉、石英伟、倪小宝、沈某甲、沈某乙、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高某甲、方某乙、方某丙、顾某某、王某甲、高某乙、丁某丙、凌某某、王某乙的陈述,另案处理的魏某甲、方某甲、朱某甲等人供述,证人赵某某、丁某甲、徐某某等人的陈述,接受证据清单、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三、聚众斗殴罪

1、2016年10月,李某某团伙为垄断、称霸江镇地区的赌场,李某某等人纠集被告人李唐、李争、戚赏莉、刘大海、杨某、石英伟、汤池虎、倪小宝等多人,事先准备砍刀、棍棒等凶器与杨某某约架,后李某某团伙持械赶至约定地点,杨某某退缩未赴约。

2、2016年6月4日晚,史某甲与朱某某(另案处理)因王某某(另案处理)在史某甲赌场内的赌资纠纷被殴打产生矛盾。2016年7月,双方因矛盾激化而各自纠集人员约架斗殴。乔某某(另案处理)指使高某某、刘某丙、史某某、王某甲、刘某某、李某乙、王某乙、方某某、王某丙、单某某、李某某(均另案处理)、被告人刘大海等人持砍刀至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处,与丁某乙等人纠集的朱某某、訾某某、刘某乙、董某某、张某某、邢某某、梁某某、宋某某同(均另案处理)等人持械斗殴,其中史某某、王某乙等人持刀将宋某某同砍伤,造成宋某某同右手拇、食指近节指骨远端、中指中节指骨中段、环指中节指骨近端、小指中节指骨远端离断、右第二足趾末节离断等损伤。经法医学鉴定,宋某某同伤势构成重伤。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李唐、李争、戚赏莉、刘大海、杨某、石英伟、汤池虎、倪小宝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杨某某、徐某某、宋某某同、刘某甲、朱某某、梁某某、秦某某、訾某某等人的陈述及辨认,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等证据证实。

四、寻衅滋事罪

1、2016年11月23日,被告人刘大海、杨某、汤池虎、石英伟、李唐、戚赏莉、李争、倪小宝等人持械强行将被害人杨某某从本区**路**号**农庄挟持至郊外绿化带内并对其殴打,致杨某某掌骨骨折、腓骨骨折。经鉴定,杨某某伤势构成轻伤。

2、2016年7月25日,魏某甲持烟灰缸伙同被告人李唐、李争、石英伟在上述**酒店大堂内,无故对被害人马某某殴打,致马某某左耳膜穿孔,构成轻微伤。

3、2017年5月30日凌晨,李某某、魏某甲在本区祝桥镇**停车场,因琐事与被害人王某丁等人发生纠纷,二人遂纠集李唐(该案已处)、被告人戚赏莉等人至现场持木棒砸坏王某丁所驾驶的轿车,经鉴定,物损价值人民币6568元。

4、2017年6月11日,被告人李唐在本区皇廷KTV包房内与王某丙发生争执、扭打,后李唐持刀追砍王某丙致王某丙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刘大海、汤池虎、杨某、李唐、李争、戚赏莉、石英伟、倪小宝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杨某某、马某某、王某丁、王某丙的陈述及辨认,证人方某甲、刘某乙、丁某乙、邢某某、徐某某等人的陈述及辨认,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接受证据清单、监控视频、验伤通知书、浦东新区人民医院病历、司法鉴定意见书相关病历、医院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

2019年6月26日,报告人刘大海被抓获;同年7月3日,被告人戚赏莉被抓获;同年7月10日,被告人李唐、杨某、石英伟分别被抓获;同年7月17日,被告人李某甲被抓获;同年8月15日,被告人李争至公安机关投案,仅交代部分犯罪事实;同年8月16日,被告人沈某甲被抓获;同年8月19日,被告人汤池虎被抓获;同年10月16日,被告人倪小宝被抓获;同年11月7日,被告人沈某乙被抓获。

本案另有案发经过、前科材料、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大海、汤池虎、杨某协助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唐、李争、戚赏莉、石英伟、倪小宝、沈某甲、沈某乙、李某甲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英伟、倪小宝、李某甲到案后均如实供述非法拘禁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大海、汤池虎、杨某、李唐、李争、戚赏莉、石英伟、倪小宝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池虎、杨某、李唐、李争、戚赏莉、石英伟、倪小宝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大海部分犯罪系未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戚赏莉、石英伟均如实供述聚众斗殴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大海、汤池虎、杨某、李唐、李争、石英伟、倪小宝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戚赏莉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戚赏莉、石英伟、倪小宝到案后均如实供述寻衅滋事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大海、杨某、汤池虎、李唐、李争、戚赏莉、石英伟、倪小宝均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杨某、李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雪迎

检察官助理:李捷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刘大海、杨某、汤池虎、李唐、李争、戚赏莉、石英伟、倪小宝、沈某甲、沈某乙、李某甲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十三册。

3.赃证物品清单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高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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