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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大平盗窃案)_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刘大平,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11971********,汉族,文盲,农民,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16日被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8月1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本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大平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22日,被告人刘大平趁其哥哥被害人刘某某家中无人之机,到刘某某家中盗走人民币74500元。

案发后,刘大平退还了刘某某人民币3万元,刘某某出具谅解书对刘大平予以谅解;刘大平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谅解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宋某某、彭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大平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大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大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大平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告人刘大平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案发后,刘大平退还了被害人部分财物,被害人出具谅解书刘大平予以谅解,且刘大平盗窃对象为其亲哥哥,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大平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四年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云逸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刘大平联系电话:18334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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