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71********,汉族,文盲,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三台县**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三台县**镇**街**号**楼。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3月15日被三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犯抢劫罪,于1999年8月16日被三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9月17日被双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于2018年4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三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4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9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携带胶把钳、手电筒等作案工具,到三台县**镇**街**号,翻窗进入被害人李某某家,盗得钓鱼竿7支、菜油20斤、新鲜黄牛肉4斤、雅菲莱牌双杯破壁机1台。刘某某将盗得的物品藏于三台县观桥渡槽下小路边后,又到三台县**镇**街**号,翻墙进入被害人张某某家院内鸡圈盗鸡,盗窃时被张某某邻居吴某某、杨某某发现,刘某某弃鸡逃跑。刘某某逃跑至三台县观桥渡槽下小路边,将盗窃所得的李某某家的新鲜黄牛肉4斤丢弃,其余物品带回家中。
经三台县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被盗菜油、新鲜黄牛肉、破壁机、钓鱼竿价格为人民币3167元。案发后,被盗菜油、雅菲莱牌双杯破壁机、1支钓鱼竿退还被害人,被毁坏的6支钓鱼竿和被丢弃的新鲜黄牛肉作价赔偿被害人人民币1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扣押照片等;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三台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7.其他证明材料:立案决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玥
检察官助理:杨洋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三台县**镇**街**号**楼。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5.《刑事案件听取值班律师意见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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