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冷检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刘大军,男,1982年6月2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02198206232414,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初中文化,务工,现住永州市冷水滩区上岭桥枫木塘村。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大军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大军与被害人周某某系非婚同居关系,育有一女。双方因感情和经济纠葛,刘大军预谋杀害周某某。2019年12月7日,刘大军事先准备好水果刀、锤子和老鼠药,于当天17时许将水果刀放在自己穿的银色棉衣内袋里,将锤子和老鼠药放在骑过来的助力车座位里,然后骑车到江南国际潇湘棋院楼下等待周某某下班。周某某下班后,刘大军要求周某某搭乘其助力车,随同其去安静的地方协谈两个人经济及感情上的纠纷。周某某不愿意与刘大军走,两人便发生争吵,刘大军用事先准备的锤子对着周某某的太阳穴处击打,再用藏在衣服内袋里的水果刀朝周某某身体戳去。金盘世界城保安刘某某见状警告其不要乱来,刘大军在慌乱中逃离现场,骑着助力车前往上岭桥镇枫木塘村山上喝老鼠药自杀未果。
被告人刘某11于2019年12月7日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刘某某、蒋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大军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司法鉴定;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大军意图杀害周某某未遂,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未遂)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大军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可以对其比照故意杀人既遂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大军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卫国
检察官助理:李洁
2020年5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光盘12张
3.换押证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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