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02198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出生地河南省许昌市,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路**号**单元**楼**,租住武当山特区**路**社**楼**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湖北省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24日批准逮捕,同日由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武当山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2日,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与被告人刘某某签订武当山辖区渠道代理合同,授权刘某某在武当山特区**号门面房代理经营名为**经营部的中国电信外包营业厅。刘某某作为该营业厅法人与电信部门签订相关代理协议,电信部门以刘某某身份信息授权开通办理业务所需工号权限。2019年4月底相关工号权限下发,2019年5月份开始,武当山嘉讯通讯营业厅开始办理中国电信授权范围内的业务。
该营业厅由被告人刘某某和高某甲、梁某某(均另案处理)3人共同经营,其中刘某某、梁某某每人出资约十万元,高某甲以技术入伙的形式参与经营,负责营业厅后期业务拓展。营业厅正式经营后,梁某某于2019年6月份离开营业厅,实际由刘某某和高某甲2人经营,刘某某任该营业厅法人,负责全面事务,高某甲负责对外业务。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期间,所有业务均为刘某某和高某甲外出联系,由刘某某安排营业厅店员进行操作。高某甲于2019年9月底离开,单独在丹江口市城区独自经营一电信营业厅。
2019年5月至2019年11月期间,**经营部开始在中国电信授权范围内办理“橙分期”业务。“橙分期”业务系中国电信和天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翼公司”)合作办理的分期购手机业务。即顾客在中国电信各营业厅可根据自己的每月电话资费消费额度,办理99元至399元不等的资费套餐,合约期为24个月。办理套餐之后,电信营业厅要根据顾客办理的套餐额度送给客户一部相对应价值的手机(如办理99元套餐,送一部价值1000元左右的手机;办理199元套餐,送一部价值2000元左右的手机),办理业务所送的手机由各营业厅按照活动指定的机型规格先行采购。同时营业厅还要在系统上开通“橙分期”业务,将所送顾客的手机进行分期购机操作。之后天翼公司会将营业厅所送手机的手机款,通过翼支付APP返还到营业厅绑定的相关人员的账户内。中国电信公司也会对每完成的一笔业务,奖励相应的佣金、店奖和分期奖励。而签订合约免费领取到相应价值手机的客户,在合约期内需按规定,每月消费规定的资费额度,且连续使用该资费套餐24个月。每月中国电信公司会以话费红包的形式返还相应的话费,对客户进行补贴。然后由天翼公司直接将此部分话费补贴进行代扣,以冲抵该客户每月的分期款项。(如以办理199元套餐为例,客户在营业厅办理一笔199元资费套餐后,营业厅就为其开通“橙分期”业务,同时送出一部价值2000元左右的手机。之后天翼公司会返给营业厅1951元的手机返款,电信公司也会奖励相应的佣金、店奖和分期奖励。签约客户则实际开通了分期购手机业务,分为24期,每期还款100元,累计还款2400元。客户只要每月消费199元话费,电信公司就会每月返给客户100元话费红包,该红包又直接由天翼公司代扣走,顾客就不再单独承担每月“橙分期”的分期还款费用)。
2019年5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该业务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的漏洞,在**经营部以“进店送礼,凭信用领手机”为宣传,同时通过微信朋友圈发送中国电信回馈新老客户,特推出“转发集赞18个,9.9元领取智能语音音响”等广告宣传,以吸引客户入店。在客户进店咨询并通过微信积赞到店换取礼品的过程中,刘某某指使营业厅具体办理业务的营业员,不明确向办理业务的客户宣传业务内容,以领取礼品需要登记客户个人身份信息,以及需要查询征信看顾客是否可以领取礼品为由,让进店的顾客出示身份证件及个人银行卡。在获取客户信息之后,不如实向客户解释所办理业务的全部详细内容,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客户身份信息,或以“办理虚假资费套餐,绑定虚假的手机串码,实际不送手机”的方式,或以“办理相应资费业务,绑定高价位手机的串码,实际赠送低价位手机”等方式,办理虚假的“橙分期”业务,从而套取天翼公司的手机返款和电信公司的佣金、店奖和分期补贴。经向天翼公司统计,刘某某所代理的嘉讯通讯营业厅累计办理“橙分期”套餐业务315笔,天翼公司累计向刘某某返还手机款共计596696元。中国电信武当山营维中心累计给予**经营部业务佣金、店奖、分期补贴255353.7元。
经武当山电信部门复核统计,**经营部所办理的315笔“橙分期”业务中,符合办理套餐资费要求的真实“橙分期”业务24笔,虚假的“橙分期”业务291笔,所办理的虚假业务累计骗取天翼公司返还手机款557264元,累计骗取电信公司佣金、店奖、分期补贴237392元,共计794656元。
被告人刘某某所骗取的账款中,其中124264.34元用于给所办理的虚假业务每月充值养卡,104715.15元用于客户投诉后一次性处理虚假业务,123433.49元用于支付营业厅的店面房租、水电开销、店员工资(其中房租7个月81669元、水电11324.49元、店员工资30440元)。其他用于给高某甲分红7万元,给梁某某分红5万元,剩下的部分用于为吸引顾客进店送礼品的礼品采购,以及刘某某本人的日常生活消费、购买汽车等。被告人刘某某通过办理虚假业务累计获利442243.02元。
截止到2020年6月4日,**经营部办理的虚假“橙分期”业务已结清63笔,累计127138元(其中,被告人刘某某案发前一次性结清47笔,累计104715.15元,客户因担心自己征信而自行付款结清16笔,累计22422.85元),未结清228笔,累计430126元(其中,案发前刘某某每月支付的分期款项124264.34元,剩余应还本金305861.66元),应支付利息、违约金33234.09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和高某乙、梁某某等人已主动筹款用于所办理虚假业务的结清处理,三人累计筹款84070元,交于中国电信武当山营维中心,用于处理嘉讯营业厅所办理的虚假业务,截止到2020年6月16日,该笔资金用于处理虚假业务开支12974元,还剩7109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手机串码匹配设备等物证;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高某甲、陈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翟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手段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贞贞
检察官助理:吴奇邦
2020年9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丹江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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