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丽检二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刘某某,绰号小三,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01976********,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东某某**街**村**巷**号,住天津市东某某**街**园**楼*门**号。1995年4月因犯抢劫罪被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0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5年6月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0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被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12日被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5日1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事先进入天津市东某某**小区**号楼八、九层楼梯间,在此等候被害人张某某。当日17时许被害人张某某回到居住的天津市东某某**小区**号楼**号**门时,被告人刘某某持刀架在被害人张某某颈部进行威胁,迫使被害人张某某交出人民币5000余元,后逃离现场。
2020年2月26日,被告人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等物证;
2、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回执)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搜查、辨认笔录;
8、执法记录仪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盛斌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东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505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随案移送清单2份。
5、光盘3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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