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2900号

被告人刘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2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泌阳县**乡**村**西,现住同户籍所在地。因寻衅滋事,于2019年2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又因寻衅滋事,于2019年2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1月12日至12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于2020年7月11日22时43分许,在北京市朝阳区三元桥上,向桥下进京方向机场高速主路抛掷两辆共享自行车,致使驾车途经此路段的王某某(女,33岁,河南省人)、洪某某(男,57岁,北京市人)等人的车辆被损毁。

被告人刘某后被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等;2.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等2人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的供述;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侦支队技术队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5.视听资料:监控录像等;6.其他证明材料:刑侦支队中部队出具的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向机场高速主路抛掷共享自行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 璐

2020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现被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预审卷宗4册,补充材料1份;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本案无冻结款项。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