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恩市检一部刑诉(2020)281号
被告人陈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51998********,侗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湖北省宣恩县晓关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恩施市公安局于当日对其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51997********,土家族,中专文化,务工,住湖北省宣恩县晓关乡**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恩施市公安局于当日对其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啟涛,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51997********,侗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湖北省宣恩县晓关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恩施市公安局于当日对其执行逮捕。
被告人代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51997********,侗族,中专文化,务工,住湖北省宣恩县晓关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恩施市公安局于当日对其执行逮捕;2020年1月23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恩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刘某、黄啟涛、代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 月中旬,被告人陈某、刘某、黄啟涛开始预谋实施电信诈骗。2019年3 月下旬,被告人陈某、刘某、黄啟涛成立“**科技公司”,购买了电脑、办公桌、168呼叫系统等作案工具,并租下恩施市**小区**期**栋**单元**室作为办公场所,专门从事电信诈骗活动。之后,被告人陈某、刘某、黄啟涛通过网上招聘、熟人介绍等方式将李某某、向某某、李某甲、王某某、杨某某、唐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招募到“**科技公司”工作。李某某、向某某、李某甲、王某某、杨某某、唐某某等人在“**科技公司” 工作期间,在陈某、刘某、黄啟涛的指导、管理下,利用公司提供的群呼软件“168呼叫中心系统”向不特定的人群拨打电话,并根据公司提供的话术冒充蚂蚁金服的客服,假借帮客户提高花呗、借呗的信用额度为由实施诈骗。2019年4月23日晚,被告人代某某明知被告人陈某、刘某从事的是诈骗业务,为了牟利而积极凑钱入股加入“**科技公司”。2019年3月26日至2019年4 月25日期间,该团伙共计诈骗他人人民币15840元,该团伙利用群呼软件“168呼叫中心系统”向不特定的人群拨打电话次数为15021次(其中,被告人黄啟涛入股后该团伙利用群呼软件“168呼叫中心系统”向不特定的人群拨打电话次数为14041次,被告人代某某入股后该团伙利用群呼软件“168呼叫中心系统”向不特定的人群拨打电话次数为980次)。
2019年4 月25 日,恩施市公安局舞阳坝派出所民警在恩施市**小区**期**栋**单元**室将正在从事电信诈骗活动的被告人陈某、刘某、黄啟涛、代某某及李某某、唐某某、杨某某、向某某现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情况说明、转账记录等;2.证人证言:刘某乙、陆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吴某甲、李某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陈某、刘某、黄啟涛、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搜查、提取、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刘某、黄啟涛、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刘某、黄啟涛、代某某指使、安排公司员工利用公司提供的群呼软件“168呼叫中心系统”向不特定的人群拨打电话,假冒蚂蚁金服的客服人员,以提升花呗、借呗的信用额度为由,向不特定的人群实施诈骗,四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四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 勇
检察官助理:肖君佳
(院印)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刘某、黄啟涛现羁押于恩施市看守所,被告人代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5607262200;
2.侦查卷宗4册(内附光盘20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量刑建议书4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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