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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坤诈骗案)_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定检一部刑诉〔2020〕280号 

  被告人刘坤,男性,1996年****日出生于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民身份证号码130625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号现住该处。2019年12月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定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0日院批准逮捕定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定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坤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自2019年8月3日至2019年9月30日,被告人刘坤谎称为被害人刘某甲提供工作,以需要查看刘某甲征信为由,骗取刘某甲21783元;

2.自2020年5月17日至2020年6月24日,被告人刘坤谎称为被害人刘某乙提供工作需要查看征信,以偿还信用卡支付利息及手续费为由,骗取刘某乙46493元、刘某乙母亲陈某甲2800元;

3.自2020年6月10日至2020年6月24日,被告人刘坤谎称为被害人张某某提供工作,以需要张某某刷单为由,骗取张某某30016元;

4.自2020年6月29日至2020年6月30日,被告人刘坤以刷单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乙8888元。

被告人刘坤于2020年7月15日被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边谋谋等证人证言;3.被害人刘某乙、张某某、陈某乙、刘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刘坤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坤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坤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欣欣

检察官助理:刘燕飞

(院印)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定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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