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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盗窃案)_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刘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922199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桃江县**镇**组**号,2019年3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2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刘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刘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某在长沙市雨花区**小区**栋楼下,从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此的大众SUV内盗得10条价值共计9050元的和天下香烟(细支)及25条价值共计5459元的黄色硬盒黄芙蓉王香烟。后被告人刘某以9690元的价格将其中9条和天下香烟及22条黄盒芙蓉王香烟销赃,剩余1条和天下香烟及3条黄盒芙蓉王香烟由自己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卷烟配送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等书证;2、证人潘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的供述与辩解;5、关于香烟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7、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小晶

2020年4月1日

附:1、被告人刘某现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贰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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