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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谭某某等3人贩卖毒品案)_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县检公一刑诉〔2018〕402号

被告人刘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02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岳阳市岳阳楼区***居委会,住岳阳楼区**街。曾因犯贩卖毒品罪,2006年12月12日被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2016年5月19日被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至2017年9月11日止。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8年7月13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17日被逮捕。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02198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岳阳市岳阳楼区***社区居委会。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8年7月13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17日被逮捕。

被告人谢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02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岳阳市岳阳楼区***社区居委会*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8年7月13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17日被逮捕。

本案由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谭某某、谢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7月,被告人谭某某、谢某甲各贩卖毒品二次,其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7月10日17时许,李某某打电话给被告人谭某某要求购买冰毒,双方约在岳阳楼区**街**附近见面后,李某某付给谭某某200元现金,谭某某找谢某乙(在逃)购买了200元钱的冰毒,谭某某在其中挑出一点留作自己吸食,将剩下的冰毒给了李某某,随后用微信红包转了200元钱给谢某乙。

2、2018年7月11日12时许,谭某某打电话给被告人谢某甲要求购买冰毒,谢某甲便联系周某某(在逃)购买了200元钱的冰毒,随后谢某甲来到谭某某位于岳阳楼区**街出租屋内,将该冰毒以230元卖给了谭某某。

3、2018年7月11日18时许,张某某通过微信转账450元钱给谭某某要求购买冰毒,谭某某将其中370元转给谢某甲要其帮他购买,谢某甲便找周某某购买了350元的冰毒,并从中挑出一点后交给谭某某,随后谭某某在岳阳楼区**附近将该冰毒交给了张某某。

被告人谢某甲到案后主动检举了他人贩卖毒品的事实,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

二、2018年7月12日晚,谢某甲在公安民警的控制下打电话给被告人刘某要求购买冰毒,双方谈好以每克330元价格购买20克冰毒,并约好交易地点,随后,刘某开车来到岳阳楼区**街**KTV对面,双方准备交易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在刘某的车上查得冰毒72.33克,麻古38粒,净重3.6克,经鉴定含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查获的毒品照片等物证,微信转账记录、尿检报告、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岳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文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被告人谭某某、谢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且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又涉嫌毒品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大兴

2018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谢某甲现押岳阳县看守所;

2、被告人刘某现在岳阳市广济医院公安监管病区;

3、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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