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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圆圆受贿、滥用职权案)_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0〕612号

被告人刘圆圆,女,1988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身份证号码3201071988********,汉族,大专文化,系南京市**登记中心**分中心办事员,住南京市鼓楼区**村**幢**室。被告人刘圆圆因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8月3日被南京市秦淮区监察委员会留置。被告人刘圆圆因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于2020年8月21日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当日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秦淮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圆圆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刘圆圆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刘圆圆,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圆圆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受贿

2018年8月至9月间,被告人刘圆圆在南京市**登记中心**分中心工作期间,与南京**经纪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丁某某(另案处理)共谋,利用其本人负责受理本市主城区**登记的职务便利,接受原南京市**登记中心办事员项某某、南京市**交易市场驾驶员孙某某(均另案处理)的请托,在**上市交易过程中,违规为未实际缴纳**金(下称“**金”)的**办理**登记受理手续,先后4次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40万元(以下币种同),其中被告人刘圆圆分得1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南京市**确认书等书证;

2.证人丁某某、项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圆圆的供述与辩解;

4.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二、滥用职权

2018年8月至9月间,被告人刘圆圆在南京市**登记中心**分中心受理岗工作期间,在**上市交易过程中,违反**登记的相关管理规定,为未实际缴纳**金的**办理**登记受理手续,致使国家**金损失达341.89733万元。

2020年8月3日,被告人刘圆圆被南京市秦淮区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从南京市**登记中心带回调查,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刘圆圆近亲属代为退缴赃款1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南京市**登记中心出具的刘圆圆工作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圆圆的供述与辩解;

4.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圆圆作为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且滥用职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圆圆与他人共同实施受贿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圆圆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刘圆圆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时红

检察官助理  张倩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刘圆圆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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