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46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6241956********,汉族,文盲,户籍为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2018年5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7月17日刑满释放。本案2019年6月2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于同118日被刑事拘留,12月3日院批准逮捕12月5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31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5月15日1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白云区云景花园京溪文化广场天河御品附近,盗得寇某某的三轮电动车1辆。

(二)2019年5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白云区犀牛角世纪华联旁宏盛网吧楼下,盗得肖某某的三轮电动车1辆。

(三)2019年9月3日1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白云区京溪犀牛角村农批市场3号门口,盗得许某某的三轮电动车1辆。

(四)2019年10月6日4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白云区京溪街云景垃圾站内,盗得王某某的三轮电动车1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监控视频截图、前科材料等书证;

2.被害人寇某某、肖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6.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多次盗窃公民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炜

2020415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四册及光盘资料三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