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31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5月15日1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白云区云景花园京溪文化广场天河御品附近,盗得寇某某的三轮电动车1辆。
(二)2019年5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白云区犀牛角世纪华联旁宏盛网吧楼下,盗得肖某某的三轮电动车1辆。
(三)2019年9月3日1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白云区京溪犀牛角村农批市场3号门口,盗得许某某的三轮电动车1辆。
(四)2019年10月6日4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白云区京溪街云景垃圾站内,盗得王某某的三轮电动车1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监控视频截图、前科材料等书证;
2.被害人寇某某、肖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6.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多次盗窃公民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炜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四册及光盘资料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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