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检二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001198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住隆阳区**镇**村委会**村**组。2005年6月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万元,2012年4月18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5年3月27日。2019年1月1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监视居住,同年4月3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刑事拘留。2019年4月30日被隆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同级公安机关执行。
本案由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30日移送隆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4月29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1月4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隆阳区飞机场大门口,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贩卖给早某某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下同)12粒,约重1.236克。
2、2019年1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隆阳区永昌街道办事处金山路智越宾馆5楼走道被抓获,当场在其左侧裤包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10粒,经称量净重1.03克。
3、2019年3月1日1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以人民币2200元的价格向吴亮(已判刑)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1袋,由王某某(已判刑)将毒品送给其,约重20克。
4、2019年3月31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隆阳区太保南路麦乐KTV门口,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向李某某(另案,下同)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50粒,约重4.95克。
5、2019年4月1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隆阳区三馆农村信用社门口,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向李某某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50粒,约重4.95克。
6、2019年4月2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隆阳区兰城路三馆小吃街段氏传统油炸小吃店内以人民币4000元的价格向李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16时10分,民警在该小吃店内抓获刘某某和李某某,当场从刘某某外衣口袋及裤包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238粒,净重23.57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55.736克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某系毒品再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刘某某有重大立功表现,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蕻娟
检察官助理:何盈婷
2020年5月25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保山市隆阳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柒册。
3、赃、证物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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