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筠检一部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7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住筠连县**镇**村**组**号, 2006年4月犯盗窃罪被筠连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06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筠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7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筠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筠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筠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6年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十日;2017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十日;2018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山东沂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筠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4日被筠连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筠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将被害人郭某某储物柜内的一部银灰色的华硕牌笔记本电脑盗走,后低价卖与他人。
2020年8月1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窜至筠连县居民房,推门进入房屋内,将被害人尹某某放在客厅电视柜上的电瓶车钥匙盗走,用钥匙打开尹某某停放在家门口的电瓶车准备骑走。因在盗窃时触动电瓶车警报器,刘某某遂将电瓶车推上公路,推离尹某某家二十多米远时,尹某某丈夫听见响动追出,刘某某遂逃离现场。
2020年8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潜入筠连县一出租屋内实施盗窃,先后在该出租屋的一楼、二楼、三楼的房间内盗窃现金140余元、价值1113元的华为P20pro手机一部以及蓝色男式挎包一个。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16元现金、华为P20pro手机以及蓝色男式挎包等被盗财物并发还了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现勘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筠连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母 莉
2020年12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筠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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