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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国庆盗窃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一部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刘国庆,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90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街道**委**组**号,捕前住户籍地。2017年6月26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国庆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03月11日4时许,在石家庄市桥西区槐安路双安劳保公司门口,被告人刘国庆伙同李某某(已判)用手电砸碎被害人王某某的汽车玻璃,盗窃高尔夫球包一套,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500元;盗窃两瓶450毫升飞天茅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998元;

2、2019年03月14日2时许,在石家庄市桥西区**路新石小区南门西侧恒宇通讯店,被告人刘国庆伙同李某某(已判)撬开该店卷闸门,盗窃手机五部,充电宝三个,经鉴定被盗五部手机价值人民币4597元;

3、2019年03月19日凌晨,在石家庄市桥西区西里街**路附近,被告人刘国庆伙同李某某(已判)用镐把砸碎被害人孙某某的汽车玻璃,从车内盗窃香烟十余条,天之蓝白酒两瓶等物品,经鉴定香烟及白酒价值人民币7631元。

综上,被盗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2172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刘国庆的供述,被害人王某某、刘某乙、孙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某的证言,收据,修车发票,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现场监控,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国庆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国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国庆曾因故意犯罪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重新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国庆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肃娴

2020年5月12日

附:1.被告人刘国庆现被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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