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嘉检三部刑诉〔2020〕694号
被告人刘国富,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31980********,汉族,中专文化,公司负责人,户籍在重庆市九龙坡区**路**号**幢**单元**,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号**室。2019年10月29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国富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20年2月17日、3月16日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同年5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刘国富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至2018年12月间,被告人刘国富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无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通过姜某某等人(另处)以收取一定比例开票费的方式,为上海*甲电气有限公司、上海*乙电气有限公司、上海**电子有限公司、上海**节能技术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虚开进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1172万余元(以下币种相同),税额共计167万余元。上述发票均由上述受票公司申报抵扣了税额。
2019年10月29日,被告人刘国富在其住处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刘国富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人口信息查询表等,证实本案发案、侦破及被告人刘国富到案经过及其身份情况。
2.发票清单、银行账户明细、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抵扣证明、记账凭证等及证人沈某某、李某甲、钱某某等人的证言,证实2015年至2018年间,上海*乙电气有限公司、上海*甲电气有限公司、上海**电子有限公司、上海**节能技术有限公司通过刘国富,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从**公司分别虚开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证实上海*甲电气有限公司、上海*乙电气有限公司已补缴税款。
4.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另案人员李某乙、姜某某、陈某某的供述,证实**公司对外虚开发票的情况及曾通过刘国富介绍,向上海*乙电气有限公司等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
5.被告人刘国富的供述,印证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国富为牟取非法利益,偷逃国家税款,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国富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文柱
检察官助理 王歆荟
2020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刘国富羁押于嘉定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4册。
3.《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移送赃证物品清单一份
5.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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