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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国富故意伤害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613号

被告人刘国富,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0923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镇**街**路**号。2019年12月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国富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刘国富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26日告知被告人刘国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刘国富原是东莞市凤岗镇**村**电子厂的员工。2019年12月4日8时11分许,被告人刘国富因工作上的事情在公司内和员工莫某某争论。被害人罗某某过来插嘴时和被告人刘国富发生争吵,随后两人发生推搡,被告人刘国富突然拔出事前放在裤袋内的一把匕首,然后往罗某某的腹部捅了三下,导致罗某某受伤。随后被告人刘国富离开办公室并将匕首藏好。事后公司员工报案,凤岗分局接报后到该公司将被告人刘国富带回调查并缴获作案工具匕首一把。经法医鉴定:罗某某所受的伤已达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伤情鉴定意见书,户籍材料、谅解书等书证,作案工具匕首;证人莫某某的证言,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刘国富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国富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国富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另被告人刘国富已经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对被告人刘国富判处二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劳业云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刘国富现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证据目录。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

6、涉案物品(另附清单)

7、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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