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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国富、郭某某等寻衅滋事、非法持有枪支案)_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二部刑诉〔2020〕488号

被告人刘国富,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121991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龙泉驿区**镇**村**组**号,住成都市龙泉驿区**镇**村**组**号。2019年1月31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9年2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3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执行逮捕。

郭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9221987********,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镇**村**组,住成都市成华区**广场**栋**单元**号。2004年8月25日,因犯抢劫罪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07年2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6月23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执行逮捕。

刁飞,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2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彭州市**镇**村**组,住四川省彭州市**镇**村**组。2018年12月6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彭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9年2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3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执行逮捕。

王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2199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彭州市**镇**村**组,住四川省彭州市**镇**村**组。2010年7月6日,王某某因犯抢劫罪被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3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国富、郭某某、刁飞、王某某寻衅滋事罪,郭某某涉嫌非法持有罪于2020年8月24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18日5时许,被告人刘国富以帮忙收账的名义邀约郭某某、刁飞、王某某,由王某某驾驶刘国富租赁并放置刀具的辽G*****黑色大众汽车搭载三人往成都市星耀天都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成都市金牛区驷马桥附近时,四人发现周某某驾驶的川A*****白色大众汽车正在路上行驶,遂在公路上对周某某进行追逐、拦截。后在成都市成华区云龙路2号门口将周某某驾驶的汽车逼停,刘国富持随身携带的手枪样式的器械威胁并打砸周某某驾驶的川A*****白色大众汽车,同时刁飞、王某某使用车内预先准备好的刀具,对周某某的汽车进行打砸,郭某某下车后发现现场有监控,立即逃离现场。随后王某某驾车搭载刘国富、刁飞,接上已逃离至路口的郭某某一起离开现场。

2、2020年5月21日13时许,警察抓捕藏匿于成都市成华区**路**号**小区**栋**单元**号房间的犯罪嫌疑人郭某某时,在该处30楼过道内将郭某某挡获,与郭某某同住的明某某趁机将房间门反锁并将屋内一个口袋扔出窗外。民警抓获郭某某后,带其到楼下查找,在**路**号楼**楼平台**号门前发现一个内装一把银色手枪(经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枪支具有致伤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之枪支)及一颗金色子弹的口袋。民警依法将上述物品扣押。

民警于2020年5月21日挡获刘国富、郭某某、王某某、刁飞。到案后,四人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四名被告人持凶器追逐、拦截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四人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根据各被告人的地位和作用,刘国富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郭某某、王某某、刁飞其辅助作用,系从犯。刘国富、刁飞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王某某有犯罪前科,可以酌定从重处罚。四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郭某某一人犯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曹静

2020年9月22日    

附件:1.四名被告人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四册,光盘九张,起诉书二十三份,量刑建议书二十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证据清单复印件四份,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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