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公诉刑诉〔2018〕751号
被告人刘国威,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81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镇**村**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3月27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国威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将此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9月14日将此案重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约2016年5月中旬,被告人刘国威通过微信联系马某某称其认识惠州市教育局及惠阳区教育局的人,能找关系帮学生家长的小孩办理入学,马某某信以为真,将此事告诉了其朋友王某某、苏某某、张某某、林某某、陈某某等人,后王某某于2016年5月22日至8月1日期间陆续收到多名家长交给其帮忙办理入学的费用,并于2016年6月初将其中的人民币6万元和马某某一起在惠阳**俱乐部一楼一房间内交给了被告人刘国威,被告人刘国威收到钱后并未兑现其办理入学的承诺,且未将收到的费用予以退还。马某某于2016年8月11日报案,被告人刘国威于2018年3月27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材料、现场勘查记录及相关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国威通过虚构事实的形式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曦
2018年10月29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惠阳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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