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2986号
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刘国权),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4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正安县**镇**村**组。因盗窃,分别于2010年8月12日、2011年9月22日、2014年6月18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十五日、十四日。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1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19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8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于2018年9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2月17日至2020年1月13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期限二次(自2019年12月6日至2019年12月20日、自2020年2月14日至2020年2月2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4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骑电动车至瑞安市塘下镇双桥村建新东路2号附近,后进入被害人雷某某的便利店内,窃取雷某某放于桌上背包内的现金人民币27572元。
2.2019年8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骑电动车至瑞安市塘下镇鲍田上马菜场附近,后进入被害人陈某某的水果店内,窃取一个挎包、一只白桶,内有现金共计人民币2900元左右。
3.2019年8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骑电动车至瑞安市莘塍街道华表振兴西路8号附近,后进入被害人张某某的快餐店内,窃取前台抽屉内的现金人民币1560元。
同月18日,被告人刘某某被抓获,并在**镇**路**号的暂住处内搜查到其作案时穿着的红色长袖格子衬衫、骑行的电动车、银行卡等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暂扣款票据、调取证据清单、银行交易记录、接受证据清单、监控截图、账单、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雷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志秋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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