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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古冶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唐古检一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刘某某,1977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223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县********号。因犯盗窃罪,2017年11月3日被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2019年12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月13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月20日经院批准,于同日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8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在唐山市古冶区林西黄楼6楼东侧盗窃车牌号为冀B99***的灰色五菱面包车一辆,车内存放有衣服和布料等货物。经古冶区发展改革局价格认定,被盗面包车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5000元。经唐山正宏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被盗物品价值共计9914元。以上盗窃价值共计1491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的面包车等物证照片;

2.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3.证人王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8.被告人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前科判决等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丽坤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3.证据目录;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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