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双峰县**镇**村**组。因犯抢劫罪,2009年9月11日被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1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4月18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范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99********,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双峰县**镇**村**村民组。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4月18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匡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93********,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双峰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4月18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双峰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4月18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由双峰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匡某某、范某某、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8年8月26日至9月9日,自2018年11月9日至11月23日,自2019年1月22日至2月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8年9月7日至10月8日,自2018年12月21日至2019年1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被告人刘某某准备了笔记本电脑、手机、银行卡等作案工具,陆续纠集被告人范某某、匡某某、朱某某在双峰县青树坪镇青碧苑一小区出租房内共同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具体诈骗方式如下:
首先,刘某某、范某某、匡某某、朱某某通过在租赁的虚假彩票网站--“鑫发彩票”上注册账号,增加网站的活跃度,营造网站中奖率高的假象,增强被害人的信任,同时通过微信向被害人推荐该网站,谎称自己是彩票分析师,向被害人发送彩票“广东十一选五”的虚假信息,以本金500、日盈利200-300,本金5000、日盈利2000-2000,本金10000、日盈利4000-4000,本金50000、日盈利20000-40000的“投资计划”诱骗被害人与其合买彩票,并要被害人添加“鑫发客服”(待查)的微信进行充值;
然后,被害人通过“鑫发客服”提供的支付宝(账户付某某)进行少量充值,“鑫发客服”则通过后台修改数据,营造被害人合买的彩票中奖的假象,并允许被害人提现。
最后,待被害人充值较大金额后,则修改后台数据,造成没有中奖的假象,达到非法占有被害人的充值金额的目的。
2018年3月5日至4月16日,被告人刘某某等人以上述方式分别诈骗被害人何某某、李某某、辛某某、向某某母子财物,其中李某某被诈骗36900元、辛某某被诈骗45500元、向某某母子被诈骗30200元。
综上,被告人刘某某、范某某、匡某某、朱某某共同诈骗112600元。
2018年4月17日,双峰县公安局民警在双峰县青树坪镇青碧苑小区抓获被告人刘某某、范某某、匡某某、朱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支付宝交易明细、“鑫发彩票网”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2.现场勘验笔录;3.被害人李某某、辛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范某某、匡某某、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范某某、匡某某、朱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刘某某、范某某、匡某某、朱某某均系主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艳
2019年2月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范某某、匡某某现羁押在双峰县看守所;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36435****;
2.随案移送证据材料7册、光碟4张、U盘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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