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刘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202199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路**号**单元**层**号,住西安市未央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号,无业。因涉嫌诈骗罪,经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1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1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2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刘某以其表姐冯某某开厂子(场子)需要资金并由高额利息回报为由,诱骗被害人任某某进行投资。任某某先后通过银行,微信,支付宝给刘某转账人民币923390元。后刘某退还被害人人民币715460元,至案发有人民币207930元未退。
2.2018年1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刘某以其表姐冯某某开厂子(场子)需要资金并有高额利息回报为由,诱骗被害人朱某某进行投资。朱某某先后通过银行,微信,支付宝给刘某转账人民币320000元。后刘某退还被害人人民币99500元,至案发有人民币220500元未退。
3.2018年1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刘某以其表姐冯某某开厂子(场子)需要资金并有高额利息回报为由,诱骗被害人崔某某进行投资,崔某某先后通过银行,微信,支付宝给刘某转账人民币721500元。后刘某退还被害人人民币511200元,至案发有人民币210300元未退。
4.2018年3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刘某以一起投资做机票,需要资金并有高额利息回报为由,诱骗被害人马某某进行投资,马某某先后通过银行,微信,支付宝给刘某转账人民币290000元。后刘某退还被害人人民币140000元,至案发有人民币150000元未退。
5.2018年5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刘某以其表姐冯某某开厂子(场子),需要资金并有高额利息回报为由,诱骗被害人韦某某进行投资,韦某某先后通过银行,微信,支付宝给刘某转账人民币482621元。后刘某退还被害人人民币366298元。至案发有人民币116323元未退。
6.2018年5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刘某以其表姐冯某某开厂子(场子)需要资金并有高额利息回报为由,诱骗被害人李某某进行投资,李某某先后通过银行,微信,支付宝给刘某转账131915元。后刘某退还被害人人民币86024元,至案发有人民币45891元未退。
7.2017年7月19日至2018年11月,被告人刘某以其表姐冯某某开厂子(场子)需要资金并由高额利息回报为由,诱骗被害人田某某进行投资,田某某先后通过银行、微信、支付宝给刘某转账人民币550000元。后刘某退还被害人人民币183500元,至案发有人民币366500元未退。
8.2017年5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刘某以其表姐冯某某开厂子(场子)及投资机票,需要资金并有高额利息回报为由,诱骗被害人陈某某进行投资,陈某某先后通过银行、微信、支付宝给刘某转账人民币328000元,后刘某退还被害人人民币266000元,至案发有人民币62000元未退。
9.2019年2月,被告人刘某以其表姐冯某某开厂子(场子)需要资金并有高额利息回报为由,诱骗被害人余某某进行投资,余某某先后通过微信、支付宝给刘某转账人民币30000元。后刘某退还人民币300元,至案发有人民币27000元未退。
10.2017年5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刘某以其表姐冯某某开厂子(场子)需要资金并有高额利息回报为由,诱骗被害人某某某进行投资,某某某先后通过银行、微信、支付宝给刘某转账人民币368763元。后刘某退还被害人人民币206380元。至案发有人民币162383元未退。
11.2018年12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刘某以其表姐冯某某开厂子(场子)需要资金并有高额利息回报为由,诱骗被害人季某某进行投资,季某某先后通过银行、微信、支付宝给刘某转账人民币329000元。后刘某退还被害人人民币280500元,至案发有人民币48500元未退。
12.2018年12月至2月,被告人刘某以其表姐冯某某开厂子(场子)需要资金并由高额利息汇报为由,诱骗被害人王某甲进行投资,王某甲先后通过银行、微信、支付宝给刘某转账人民币70000元。后刘某退还被害人人民币21800元。至案发有人民币48200元未退。
13.2018年8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刘某以其表姐冯某某开厂子(场子)需要资金并由高额利息回报为由,诱骗被害人王某乙进行投资,王某乙先后通过银行、微信、支付宝给刘某转账人民币30000元。后刘某退还被害人人民币6000元。至案发有人民币24000元未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报案及陈述材料;
2.公安机关的立案材料、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
3.银行账单、交易明细、短信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
4.冯某甲、王某丙、刘某某、张某某、于某某、王某丁等证人证言;
5.鉴定意见书;
6.被告人刘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侠
检察官助理:郭刚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现羁押于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
2.诉讼文书卷一册和诉讼证据卷十二册。
3.电子光盘九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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