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向某盗窃案)_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19〕50号

被告人刘向某,男,197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1061972********,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区**幢**单元**室。1993年8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2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9年7月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7月1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向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8日12时许,被告人刘向某在杭州市下城区*甲网咖朝晖店,以撬电脑主机箱的方式,窃得 “英睿达”牌DDR4 16GB 2400MHZ内存条一条(价值人民币373元)、 “英睿达”牌DDR3 8GB 1600MHZ内存条两条(价值人民币272元)。

2019年7月9日6时许,被告人刘向某在杭州市余杭区*乙网咖良渚逸盛路店,以撬电脑主机箱的方式,窃得 “金士顿”牌DDR4 8GB 2133MHZ内存条两条(价值人民币280元)、 “英特尔”牌I5-6402P 2.8GHZ中央处理器两块(价值人民币970元)。

2019年7月14日2时许,被告人刘向某在杭州市西湖区*甲网咖优盘时代店,以撬电脑主机箱的方式,窃得 “英特尔”牌酷睿i5-6402P 2.8GHZ中央处理器一块(价值人民币737元)、“金邦”牌8G DDR4 2400MHZ内存条两条(价值人民币460元)。

上述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3092元。2019年7月16日,被告人刘向某在杭州市下城区**路**号众安浴场三楼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户籍信息、前科及释放证明等;

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说明;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卢某某、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向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向某在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  琴

检察官助理:罗  澜

2019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刘向某现押于西湖区看守所。

2.案卷贰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