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公刑诉〔2016〕1808号
被告人刘向前,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1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乡**街**号。2016年3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向前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合法期限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退回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22日至2015年12月底期间,被告人刘向前以帮助被害人黄某某出售位于贵州省织金县三塘镇猴场村岔水组的一块土地需收取路费、食宿费、税费、律师费、违约金等为名,先后多次骗取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共计173402.5元。
2016年3月19日,公安民警在广州市花都区**街**路**连锁酒店抓获被告人刘向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身份材料等书证;
2.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3.证人魏某某、刘某某、郭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黄某某、证人徐某某、被告人刘向前的辨认笔录及电子物证勘验笔录;
5.电话录音等视听资料;
6.被告人刘向前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向前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素君
2016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刘向前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1份。
3.诉讼材料6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