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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检诉二刑诉〔2019〕6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1251964********,汉族,小学文化,陕西省华阴市人,住西安市雁塔区**路**号**单元**室,原西安曲江某某娱乐管理有限公司、原西安曲江某某影视演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11月21日被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2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5月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西安市安康医院)。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5月29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于2009年12月成立了西安曲江某某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成立了西安曲江某某影视演出有限公司,分别担任该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该两家公司并负责公司所有事务。

为扩大经营,装修其从西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租赁的位于西安市雁塔区**路**号的某某娱乐城,被告人刘某某从2010年开始分别以西安曲江某某娱乐管理有限公司、西安曲江某某影视演出有限公司的名义,以半年期12%至30%的高额利息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并与群众签订借款合同,承诺还本付息。后因该娱乐场所未能实际经营,刘某某无力偿还群众集资款项。

经审计,截止司法鉴定日,被告人刘某某共计向1810名群众实际募集资金120261109元,返还群众共计2968676元,造成群众损失共计117292433元。案发后,在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调解下,被告人刘某某于2017年5月将某某娱乐城交由西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收回,西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向刘某某支付现金220万元,该220万元现存放于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行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的户籍证明;

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

3、证人谭某某、王某某、张某某、某某某等人的证言;

4、营业执照、借款合同、装修合同等书证;

5、司法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面向社会公众,采取还本付息的方式,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琦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雁塔区看守所(安康医院)。

2.案卷共计12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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