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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公刑诉〔2019〕3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325198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富源县,住富源县**镇**村委**村。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8月29日被富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富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富源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袁某某,云南精茂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富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富源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富源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于2018年12月24日上报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24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同日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月24日至2019年2月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3月30日,吴某某(别名吴某)与被害人燕某某(别名燕某)到被告人刘某某家索要欠款人民币100元,因刘某某不归还,且其侄子邓某强行将吴某某拖出屋外,燕某某即去推拉邓某,刘某某遂拿起水果刀刺杀燕某某背部一刀后逃离现场。被害人燕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燕某某系左肺刺创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2018年8月29日,被告人刘某某因没钱回家而到海南省海口市公安局城西派出所寻求帮助,民警在询问其身份信息时发现其系网上逃犯后将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受案登记表、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刘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5.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6.视听资料:审讯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利民

2019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在富源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卷外材料七页;

3、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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