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154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421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县**镇**村**组**号。2011年9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单处罚金二千元,2011年9月30日释放;2013年10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11月29日刑满释放;2014年7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10月31日刑满释放;2016年12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7年5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莫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424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昭平县**镇**村**组**号。2016年4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5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莫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莫某某、刘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18时54分许,被告人刘某某、莫某某经密谋盗窃后,驾乘一辆号牌为渝CA****的摩托车去到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培正大道润泰商场,趁被害人卢某某选购商品时,由被告人刘某某望风和分散被害人卢某某的注意力,被告人莫某某趁机窃得被害人卢某某放在上衣口袋的苹果牌手机一部,后二被告人驾乘上述摩托车逃离现场。经鉴定,该苹果牌手机价值人民币3500元。
2020年6月9日,公安人员在佛山市南海区**镇**路**号**公司**号门抓获被告人刘某某。2020年6月15日,公安人员在佛山市南海区**路**号**房抓获被告人莫某某,并随后在其住处起获作案工具上述摩托车一辆。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共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莫某某均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均是累犯,均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莫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永昌
2020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莫某某现均羁押于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3份。
3、证据目录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起获的作案工具摩托车一辆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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