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高新检刑诉〔2020〕365号
被告人刘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02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巷**号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7日被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12月6日因吸食冰毒被四川省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30日被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7月15日被取保候审。因盗窃于2019年9月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在成都市成华区东秀二路128号路边将被害人邓某某的一辆黑色创美牌电瓶车盗走。
2019年6月30日凌晨5时许,刘某在成都体育学院学生宿舍9舍大门附近将被害人许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都市风牌电瓶车盗走。
2019年12月31日23时许,刘某伙同他人在成都高新区中和新怡华庭小区将被害人李某某的一辆黑色电瓶车盗走。
2020年1月3日凌晨,刘某在成都高新区中和怡馨家园小区将被害人何某某的一辆蓝色电瓶车盗走。
2020年1月7日,警察在成都市成华区**路**号**人居**栋**单元**号将刘某挡获。到案后,刘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检查笔录、搜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刘某在本院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刘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考虑刘某的盗窃次数以及具有的累犯、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春燕
2020年7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现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提讯证、换押证、《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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