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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双某盗窃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滨检一部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刘双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423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镇**村**号。2016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6年5月被刑满释放。2019年11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同日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双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3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4月9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至10月间,被告人刘双某先后在天津市滨海新区欧美小镇金江路底商闫姐家常菜、美韵家园15栋1门102号铭妃美甲店门外窃得女士衣物三件,以撬锁的方式进入铭妃美甲店内窃得现金人民币1500余元及女士衣物十余件。被告人刘双某后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刘双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 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廖某某、张某某、闫某某的陈述;3.勘验、搜查、扣押、辨认笔录;4.视听资料;5.被告人刘双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双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双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双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双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双某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璐宁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刘双某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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