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刘双双,女,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21199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江阴市**镇**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响水县**镇**村**组**号)。犯罪嫌疑人刘双双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双双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刘双双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刘双双,听取了被告人刘双双及其值班律师、各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案情重大复杂,于2020年3月6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刘双双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双双于2016年参与网络赌博,并因此向他人借款以及挪用店内资金用于赌博导致债台高筑。2017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刘双双在明知自己已经无力偿还欠款的情况下,仍以江阴市**镇**手机店店长等的名义,以手机店活动投资、店内急需资金周转等名义取得被害人信任,先后从被害人裴某甲、胡某某等15人处共计骗得人民币1118000余元,上述款项均用于赌博。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刘双双于2017年11月至2018年10月,以帮忙做现金贷为由,从被害人周某某处骗得人民币9360余元。
2.被告人刘双双于2018年3月至9月,以手机店内资金周转为名,先后多次从被害人孔某某处骗得人民币58560余元。
3.被告人刘双双于2018年4月至11月期间,以还汽车贷款为名,从被害人徐某甲处骗得人民币55220余元。
4.被告人刘双双于2018年5月至9月期间,以手机店内急需用钱为名,先后多次从被害人蒋某某处骗得人民币32620余元。
5.被告人刘双双于2018年7月至2018年9月期间,以拆借手机、店内进货需要资金为名,先后多次从被害人裴某甲处骗得人民币364000元。
6.被告人刘双双于2018年7月至9月,以承包国通手机店为名,从被害人闫某某处骗得人民币95000元。
7.被告人刘双双于2018年8月23日,以投资手机店为名,从被害人李某某处骗得人民币50000元。
8.被告人刘双双于2018年8月至2019年9月10日期间,以店内需要资金周转为名,先后多次从被害人陈某某处骗得人民币64120元。
9.被告人刘双双于2018年8月至9月期间,以拆借手机、订购手机需要资金等为名,先后多次从被害人胡某某处骗得人民币112500元。
10.被告人刘双双于2018年9月21日,以购买手机可以用芝麻信用抵现为名,后从被害人王某某处骗得人民币20000元。
11.被告人刘双双于2018年9月23日,以手机店内有活动为由,向被害人张某某销售苹果手机,后从被害人张某某处骗得人民币7890元。
12.被告人刘双双于2018年9月,以手机店内有投资返还红包活动为名,从被害人嵇某某处骗得人民币8120元。
13.被告人刘双双于2018年10月至11月期间,以订货需要资金等为名,先后多次从被害人赵某甲处骗得人民币30350元。
14.被告人刘双双于2018年11月3日至10日,以销售苹果为名,从被害人赵某乙处骗得人民币10000元。
15.被告人刘双双于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期间,以合伙投资手机店等为名,先后多次从被害人徐某乙处骗得人民币2006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身份信息、接受证据清单、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赵某丙、张某某、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斐某乙、胡某某、嵇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刘双双的供述;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双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双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涉嫌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双双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双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费春霞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刘双双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