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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双某运输毒品案)_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公三刑诉〔2017〕79号

被告人双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21993********,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泸溪县,住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泸溪县**镇**村**组。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7年1月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2月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双某涉嫌运输毒品罪,移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依法于2017年4月22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相关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4日219时许,被告人刘双某采用体内藏毒的方式,乘坐航班号为****的飞机从德宏芒市运输毒品前往四川成都,在昆明市长水国际机场被公安民警抓获,查获从其体内排出的毒品海洛因净重289.3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海洛因净重289.3克、毒品排出记录、取样笔录;

2.书证:毒品称量记录、户籍证明、DR检查报告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入库登记表;

3.证人证言:抓获经过、情况说明: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讯问笔录;

5.鉴定意见:(2017)官公司鉴字第D020号;

6.视听资料: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双某非法运输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梦婷

2017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刘双某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2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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