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鼓检诉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8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徐州市经济开发区**小区**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队**号)。
被告人毕某甲,曾用名毕某乙,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6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徐州市鼓楼区**楼(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青冈县**乡**村**屯)。
被告人毕某丙(系被告人毕某甲之弟),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6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徐州市鼓楼区**楼(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青冈县**乡**村**屯)。
上述三被告人因涉嫌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告人毕某甲、毕某丙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10月间,被告人刘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徐州市鼓楼区中环广场小区,以租赁日租房的方式为其招募来的多名卖淫女提供卖淫场所,并通过建立微信聊天群、约定获利分成,及时删除相关信息,扫码付款,接到通知后开门等多种方式,管理、控制多名卖淫女非法从事卖淫活动。被告人毕某甲、毕某丙明知被告人刘某某组织他人卖淫,仍然予以帮助联络嫖客,商谈价格,为嫖客安排卖淫女,以及望风放哨、收取嫖资等。
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人刘某某、毕某甲、毕某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时查获牛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申某某、G某某(越南籍)等5名卖淫女,查获嫖客11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微信聊天截图、微信转帐记录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话记录、微信交易明细、入住协议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鹿某某、陈某某、张某某、郭某某、孙某某、牛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毕某甲、毕某丙的供述;
4.电子证据检查笔录;
5.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毕某甲、毕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毕某甲、毕某丙明知刘某某组织他人卖淫而予以协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毕某甲、毕某丙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郝大全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毕某甲、毕某丙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2.全部案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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