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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诈骗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一部刑诉〔2020〕42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622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安徽省蒙城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蒙城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12日因病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19日至4月2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1日至4月2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8日、7月31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丰台区镇国寺***酒楼**房间,以认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能够通过“私人关系”帮助被害人暂缓执行法院判决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伍某某现金共计人民币100万元以及卡包、皮带等物品。被告人刘某某在案发前已经归还被害人伍某某人民币40万元,到案以后又退赔人民币60万元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3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玉泉营派出所民警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伍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邓某某、癿某某、冯某某、王某某、夏某某的证言;4.勘验、搜查等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5.物证、相关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丰台分局处理物品、文件清单、随案移送清单、刘某某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伍某某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刘某某微信注册信息、微信聊天记录、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调取相关证据一事的函、和解谅解书、现场检测报告书等;6.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7.电子数据、视听资料:刘某某微信调取清单及微信交易记录;8.其他证明材料:户籍证明、破案报告、到案经过、110接处警记录、建议变更刑事强制措施通知书、送押人员伤病情况通单、侦查机关出具的工作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 莉

检察官助理  李 蕊

书  记  员  焦 珂

2020年5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因病被取保候审

2.预审卷宗五册、还款证明材料和病历材料各一份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涉案赃证物随案移送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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