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公诉刑诉〔2019〕5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721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山西省榆社县人,户籍所在地:榆社县**乡**村**户。2018年7月20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经本院以其涉嫌运输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执行,期间经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批准两次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共三个月。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1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经批准,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以白某某为首的犯罪组织(另案处理)长期在缅甸以招工为名,通过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诱骗国内人员到缅甸运输毒品牟利。2018年6月,被告人刘某某在网上找工作时,被白某某犯罪组织诱骗至昆明,后经安排从孟连县越境至缅甸孟平境内,刘某某到达缅甸后其人身自由即被该组织控制,期间被告知具体工作是运输毒品。同年7月初,在白某某等人威胁下,刘某某将大量塑料胶带包裹的海洛因吞入体内,并在对方安排下越境返回云南前往成都。同年7月9日,刘某某到达成都后将从体内排出的毒品交与白某某安排的组织成员曹某某(另案处理),曹某某则将毒品交与白某某联系的下家,事后白某某将一万元人民币酬劳转入刘某某的银行卡帐户。
2018年7月中旬,被告人刘某某第一次运毒后认为运输毒品能获取高额报酬,遂与白某某联系并在其安排下再次从云南越境至缅甸孟平境内,之后白某某指使刘某某将大量塑料胶带包裹的海洛因吞入体内,并在刘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藏有海洛因的旅行包交与刘某某携带。随后刘某某在白某某等人安排下,从缅甸越境返回云南,并多次转乘白某某提供的车辆经昆明前往成都。同年7月19日凌晨,刘某某抵达成都后入住成都市“机械”宾馆,之后从体内排出65颗塑料胶带包裹的海洛因。当日上午,刘某某携带从体内排出的毒品,按照白某某安排在成都市电子科技大学南门与接货人周某某(另案处理)碰面,周某某将刘某某带至事先安排的排毒点成都市成华区**巷**号**栋**单元**楼**号房,刘某某在该房再次从体内排出13颗塑料胶带包裹的海洛因,之后刘某某将从体内排出的共计78颗塑料胶带包裹的海洛因交与周某某。刘某某离开后,周某某将塑料胶带中毒品剥离出来后合并存放。当日中午,刘某某按照白某某等安排,再次前往成都市电子科技大学将藏有毒品的旅行包交与周某某,周某某返回排毒点后将藏在旅行包中的毒品取出,并按照安排将塑料胶带中剥离出来的其中350余克海洛因交与收货人。当日14时许,民警根据线索在成都市金牛区梁家巷“喜欢主题”酒店挡获刘某某,于当日19时许在成都市成华区**巷**号**栋**单元**楼**号房挡获周某某,并在周某某房内查获电子秤、旅行包、塑料胶带等物品,同时在一黑色塑料袋中查获从塑料胶带中剥离出来的40.27克含海洛因成分的白色粉末(含量为48.7%),在两袋银色塑料袋中查获含海洛因成分的白色固体1030.4克(其中556.2克含量为49.3%,474.2克含量为53.7%.)。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现场勘验笔录、物证、书证、视听资料、鉴定意见、证人证言,以及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受白某某犯罪组织胁迫、引诱,采取体内藏毒方式将390余克海洛因从缅甸运至成都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且数量大。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毒品罪追究被告人刘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谢万能
书 记 员:唐信思
2019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卷宗叁册,光盘贰张;
3、提讯证及换押证各壹份;
4、扣押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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