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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诈骗案)_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三部刑诉〔2020〕296号

被告人刘某,男,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1196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本市宝山区**村**号**室。2019年9月27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3日、3月20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0日、4月1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于2017年至2018年间,隐瞒自己早已将个人名下房屋转卖的事实,向被害人王某某谎称持有多套房屋待出售,足以冲抵债务,骗取王某某信任,同时以各种理由向王某某借款,累计骗得人民币33万余元。

2019年9月26日,被告人刘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其到案后对骗取钱款的数额存在辩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相关不动产登记簿、房地产买卖合同、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账目明细、户籍信息等;

2.证人证言:公安人员出具的工作记录等;

3.被害人陈述: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刘某的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相关电子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琪昊

检察官助理:房晓颖

2020年5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北部)

2.侦查卷宗四册

3.《案犯身份卡》一张,《换押证》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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