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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盗窃案)_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锦检一部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刘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311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街**号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2月2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2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9年10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来到本市锦江区大业路财富中心4楼汤姆熊电玩城内,趁被害人马某某玩游戏不备之机,将被害人马某某放置于上衣右侧口袋内的一部苹果牌XSMAX型手机扒出盗走并逃离案发现场。后被告人刘某将所盗手机以人民币350元的价格销赃,赃款耗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5222元。

被告人刘某于2020年1月8日被民警挡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盗手机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钟渊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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