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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劲松、胡程荣等非法采矿、寻衅滋事等案,章某某、宋某某等滥用职权案)_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市中检公诉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刘劲松,男,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02197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单元****号,2005年因犯贩卖毒品罪、故意伤害罪被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1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2016年1月19日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10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采矿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6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田涛,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12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镇**村**组**号,2019年5月18日因吸毒成瘾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4年5月16日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12 月 1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6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程荣,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02199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6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02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镇**苑**号**栋**单元**楼**号,2008年8月1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于2011年12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6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02199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6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1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住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6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02199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6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02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6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章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02199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6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02198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6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121996********,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6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02196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5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和乐山市市中区监察委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劲松、田涛等人涉嫌非法采矿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胡程荣、章某某、梁某乙、宋某某滥用职权罪,分别于2019年11月25日、2019年12月16日、2020年3月 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2020年3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开采沙石的犯罪事实:

2018年3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刘劲松先后伙同被告人胡程荣、被告人田涛、被告人梁某乙、被告人梁某甲、被告人赵某某、被告人陈某某、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魏某某、被告人张某某等人组织挖掘机、装载机等机具车辆,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选择凌晨时分实施非法采矿,先后在乐山市市中区安谷镇龙口村三组迈士通附近钢筋房往高速桥方向约一百米竹林处、乐山市市中区车子镇平安村6组一空地处、乐山市市中区安谷缜龙口村三组高铁钢筋房处非法开采砂石,而后将非法开采的砂石销赃,从中非法获利。在该案中,刘劲松系该非法开产矿石团伙的主犯,全面负责2018年3月至2019年8月期间整个非法开采矿石犯罪过程的非法开产地点选择,机具货车组织,工作人员安排。胡程荣系2018年4月至2019年1月期间在非法开采砂石过程中负责组织挖掘机实施非法开采。田涛、梁某甲、赵某某分别负责望风、抽水、铺路、统计车数、现场管理、处理社会事务。魏某某、张某某负责组织车辆进行砂石的就近转运堆放,陈某某负责驾驶刘劲松租用的装载机,后期主动联系提供装载机供非法采矿使用。经乐山二零七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公司对非法开采现场测绘,刘劲松等人在此期间非法采矿统砂石方量为:17708.4方,乐山市价格中心对被开采的统砂石进行价格认定后,其标的价值为:1278546.48元。

其中2018年4月至2019年2月期间,刘劲松和胡程荣伙同田涛、梁某甲、赵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等人,在安谷镇龙口村3组,以每亩1万元租赁王某某的土地,在没有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陆续开采地下的国家资源统砂石,共计方量7089方,价值为:511825.8元。                  

2019年4月至2019年8 月19日期间刘劲松伙同田涛、梁某甲、赵某某、陈某某等人,在车子镇6组被征用的土地上非法开采地下的统砂石,共计方量为:9619.3方,价值为:694513.46元。

2019年6月至8月期间,刘劲松和田涛、伍某某、梁某乙等人,在安谷镇龙口村3组**公司建铁路时留下的钢筋厂内,非法开采地下国家资源统砂石,共计方量为:1000.1,价值为72207.22元。

二、滥用职权的犯罪事实

2018年3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胡程荣、章某某、梁某乙、宋某某在派出所任辅警期间,采用通风报信、绕道巡逻、帮助处理扣押机具甚至直接参与等方式为刘劲松等人非法开采砂石提供职务便利,造成公共财产重大损失。

三、赵某某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

2019年5月2日晚刘劲松等人组织机具车辆在乐山市市中区车子镇平安村6组非法开采砂石时候被人举报,**镇**长代某某接到举报后遂驾驶本人的号牌为川LMX***车辆带领**镇政府工作人员周某某前往巡查,到达高新区蓝新路与平安村村道口交界处欲堵住非法开采砂石车去路,赵某某当晚正在此处望风,见状便要求代某某将车挪开,代某某表示拒绝,赵某某便从其驾驶的三轮车内拿出一把其随身携带的匕首,而后冲向代某某并持刀指向代某某对其进行言语威胁,代某某见状便后退几步并迅速拨打报警电话,而后赵某某随手捡起路上的一个石头欲砸向代某某的车辆,代某某被迫将车挪开。赵某某迅速通过对讲机将该情况通报至场内负责的田涛,田涛随即安排正在现场非法开采砂石的人员驾驶挖掘机、装载机等机具逃离现场。

四、刘劲松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

2018年刘劲松租住乐山市市中区车子镇益惠酒店期间,容留梁某甲、田涛、赵某某、王勇、魏某某多人在其酒店房间里吸食冰毒。

章某某、梁某乙、宋某某于2019年8月2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胡程荣、张某某于2019年8月29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劲松、田涛、梁某甲、赵某某、魏某某、张某某、陈某某、王某某、胡程荣、梁某乙在没有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在乐山市市中区安谷镇龙口村三组、乐山市市中区车子镇平安村6组非法开采矿石,该十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共同犯罪中,刘劲松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处罚;其他人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派出所辅警胡程荣、章某某、梁某乙、宋某某利用职权为非法开采矿石提供便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赵某某持刀恐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劲松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劲松、田涛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胡程荣、章某某、梁某乙、张某某、宋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刘劲松、胡程荣、梁某乙、赵某某犯数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晓彬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刘劲松、田涛、梁某甲、赵某某、魏某某、张某某、陈某某、王某某、胡程荣、梁某乙、章某某、宋某某现羁押于乐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卷16册,光盘10张,U盘1个。

3.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十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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