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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88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430481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湖南省耒阳市(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2011年12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2016年5月1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4月7日被刑事拘留,5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5月10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年7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与同案人(另案处理)至白某某**园**栋**街**号**房邱某某住处,盗得邱的人民币1094.42元、外币若干张及首饰一批等物品。刘某某逃跑至该小区A1栋架空层被抓获,并在该处缴获装有赃物的黑色挎包1个。经鉴定,上述首饰一批价值人民币68078元;黑色挎包正面擦拭子15个STR基因座的STR分型与嫌疑人刘某某的口腔擦拭子的STR分型相同,似然率为4.49X1018;黑色挎包背面擦拭子17个STR基因座的STR分型与嫌疑人刘某某的口腔擦拭子的STR分型相同,似然率为l.29xl020;黑色挎包外层口罩擦拭子的STR分型与嫌疑人刘某某的口腔擦拭子的STR分型相同,似然率为l.06xl024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吴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 检验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书;

6.搜查、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冯倩莹

检察官助理  林浩彬

2020年7月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及光盘一张

3.缴获的赃物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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