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公诉刑诉〔2019〕228号
被告人刘某,男性,1969年**月**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69********,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镇**街**楼**号楼**单元**室,无前科。2018年11月2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赤峰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赤峰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审查起诉期间二次将该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7月9日,被告人刘某以为被害人李某甲丈夫李某乙办理取保候审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甲人民币3万元,案发前,被告人刘某归还被害人李某甲人民币15000元。
2、2017年7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刘某以为被害人丁某某在内蒙古自治区信用总社办理银行贷款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丁某某人民币72.9万元。在此期间,被害人丁某某因购买钢材在被告人刘某处借款人民币42万元。
3、2017年11月,被告人刘某以有能力为被害人萨某某儿子图某某办理工作由,骗取萨某某人民币2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刘某赔偿被害人萨某某人民币2万元。案发前,被告人刘某归还被害人萨某某人民币2万元。
4、2018年9月17日,被告人刘某以将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梧桐花镇鑫春有色金属选矿厂废旧设备卖给被害人韩某某为由,骗取被害人韩某某人民币11.03万元。
5、2013年,被告人刘某以帮助被害人褚某某寻找一辆被他人在褚某某处租赁未还的捷达轿车由,骗取被害人褚某某人民币10万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刘某多次骗取他人钱款合计人民币97.4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贾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丁某某、韩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等;6.录音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 宁
助理检察员:相海琪
2019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现羁押于赤峰市红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