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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二检一部刑诉〔2019〕71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081976********,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郑州市侯寨乡********号。因交通事故逃逸于2019年7月1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马寨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24日转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1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马寨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马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9年11月13日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告知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豫A*****号灰色长安牌轻型箱式货车行驶至本市二七区曹洼村往小鲁河东西无名路处,与路边行走的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相撞造成交通事故,致被害人王某乙受伤后经120抢救无效死亡,王某甲受伤。发生事故后刘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在逃逸过程被群众拦下并控制。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王某乙符合交通工具致颅脑损伤死亡。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测报告检验,刘某某血醇含量为264.10mg/100ml。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认定,被告人刘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供述;2、被害人王某甲陈述;3、证人张某某、王某丙、杨某某等人证言;4、户籍信息、受案经过、到案经过、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保险单副本、家庭情况证明、诊断证明书、遗体火化证明、110报警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  磊

检  察  员:辛振锋

○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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