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开州检一部刑诉〔2020〕Z37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723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开江县人,住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因打架斗殴,于2020年6月9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非法出境、入境,于2020年11月18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勐康出入境边防检查站行政拘留八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7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4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遗漏罪行,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将该案退回补充侦查,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于2020年8月28日补查重报;因被告人不能到案,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将该案退回补充侦查,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于2020年12月4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盗窃的犯罪事实
2020年2月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与黄某某(另案处理)二人至重庆市开州区铁桥镇铁桥中学附近居民楼楼下,以拉车门的方式进入被害人谭某甲的轿车内,盗得1包中华牌粗支硬盒装香烟、2包玉溪牌粗支软盒装香烟、1部苹果牌XS型手机。经重庆市开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300元,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91元。
2020年2月16日,被告人刘某某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民警抓获,并如实供述以上犯罪事实。
2020年4月27日,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民警将涉案手机发还给被害人熊某某(系被害人谭某甲的亲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发还物品清单;
2.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谭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价格鉴定意见书;
7.现场指认笔录等。
聚众斗殴的犯罪事实
2020年4月23日凌晨,李某甲因女朋友白某某(均另案处理)发了一张与被告人刘某某与谭某乙、刘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的合照而发生口角,李某甲骂了刘某某、谭某乙、刘某某等人,双方便约定在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石龙船大桥附近斗殴。 随后,李某甲邀约曾某某、邹某某、田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参与斗殴。被告人刘某某与谭某乙、刘某某邀约李某乙、夏某某、孙某某及易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参与斗殴,谭某乙、刘某某取了七把被告人刘某某准备的西瓜刀、开山刀等刀具,后由刘某某分发刀具。同日5时许,双方在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石龙船转盘停车场收费亭处,被告人刘某某与夏某某、谭某乙、刘某某、易某某等人持刀具踢、砍李某甲,后孙某某上前抓住李某甲衣服,双方未再动手。在斗殴过程中,李某甲双上肢、手指被砍伤。经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认定,被告人刘某某等人持有的七把刀具属于管制刀具。经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认定,李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清单;
2. 行政处罚决定书、诊断书等书证;
3.证人孙某某、谭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书;
6. 现场勘验笔录。
偷越国境的犯罪事实
2020年8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与金某某、韦某某、周某某(均另案处理)四人在重庆市开州区经商量一起偷越国界去缅甸打工挣钱。同年8月28日,刘某某等四人从重庆市开州区坐车前往重庆,再从重庆市江北国际机场乘坐飞机前往西双版纳嘎洒国际机场,后乘坐私家车到达西双版纳边境一线。同年9月1日,四人从西双版纳边境一线非法出境至缅甸贺岛。
2020年11月3日,被告人刘某某与金某某、周某某在缅甸勐平经商量一起偷越国界回到中国,后刘某某等三人从中缅边境缅甸一侧以非法方法入境到中国境内。同年11月3日16时40分,金某某徒步至中缅边境201号界碑至202号界碑方向500米处被民警当场查获。同年11月4日7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与周某某从芒信通道至芒信镇1.5公里处中缅界河缅方一侧以淌水过河的方式绕开勐康出入境边防检查站芒信分站,逃避边防检查非法入境至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县芒信镇,于当日8时12分被勐康出入境边防检查站芒信分站巡逻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金某某、韦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391元,数额较大;持械聚众斗殴,破坏社会秩序;取保候审期间,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两次偷越国境,且两次均是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聚众斗殴罪、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与他人系共同犯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刘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以聚众斗殴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以偷越国境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小平
检察官助理 蒋泽伟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开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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