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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鱼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刘某,曾用名刘成涛,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1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丰县,住江苏省丰县**街道**组**号,2017年10月4日,因犯非法经营罪,被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鱼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7日被鱼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鱼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刘某在没有烟草经营资质的情况下,多次在鱼台县收购中华、南京等品牌的香烟,销售给江苏省张家港市的陶某某、顾某某,销售金额共91807元,被当场查获的香烟价值34485元,涉案价值共126292元。

2019年8月19日,被告人刘某被鱼台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卡等物证;2.户籍信息等书证3.证人陶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刘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一年至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鱼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云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现羁押于鱼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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