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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聚众斗殴案)_云南省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一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刘某,别名刘华,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30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威某某,住威某某**镇庙**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3日被威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11日、2020年5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4月8日、2020年6月8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08年许,被告人刘某与冯某某(另案处理)发生矛盾后,刘某等人来到冯某某位于威某某**镇**小学附近的家中,在冯某某家院坝内与冯某某等人持械斗殴,致王某某、曹某某受伤。

二、2011年7月22日凌晨,被告人刘某与张某某等人在威某某中医医院旁的烧烤摊内吃宵夜时,与同在该烧烤摊内吃宵夜的余某甲等人(另案处理)发生口角纠纷,后刘某等人与余某甲等人在该烧烤摊内持械斗殴,致刘某、余某乙受伤。经鲁甸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余某乙的身体损伤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刘某、冯某某等人聚众斗殴案的证据: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李某某、曹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供述和辩解。

二、刘某、余某乙等人聚众斗殴案的证据: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余某乙、余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因私人矛盾,分别纠集他人与冯某某等人、余某甲等人持械斗殴,致余某乙轻伤一级,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光美

检察官助理:严先俊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威某某看守所,联系电话:1360870****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补充证据3页(鉴定意见通知书、情况说明)

3.起诉书副本8份、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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