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津检刑诉〔2020〕Z1188号
被告人刘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5196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和住址重庆市江津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18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11日被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8年4月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4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11时50分许,被告人刘某来到重庆市江津区**镇**坝**组**号,撬厨房门进入被害人刘某甲家中,盗窃现金4400余元,以及12条软云牌香烟、2条零1包硬中华香烟、1条硬天子牌香烟、4条软朝天门牌香烟、2条龙凤呈祥牌香烟(畅行天下)、1条硬宏声牌香烟、1条硬云烟牌香烟、1条龙凤呈祥牌香烟(佳品)、1条黄果树牌香烟(长征)、1条宏声牌香烟(软特)、1条双喜牌香烟(软经典)、1条利群牌香烟、1条宏声牌香烟(精品)、2包金丝猴牌香烟盗走。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4835元。
2020年9月3日,被告人刘某在重庆市江津区**镇**村**组**号家中被公安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前科材料、香烟价格目录书证;
2.证人刘某乙、杜某某、刁某某、周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
6.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涉案金额为人民币923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刘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丽娜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现被羁押于重庆市江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一百零二页,光盘八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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